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“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,并任免其领导成员”职权的规定,政协第三届毕节市委员会设置以下七个专门委员会:提案委员会、经济与科技委员会、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、教育卫生体育委员会、民族宗教与社会法制委员会、文化文史与学习委员会、农业农村委员会。